为切实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实行全域禁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实行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禁烧责任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具体负责人,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管控力度,杜绝焚烧行为,不断提高秸秆禁烧监管能力。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实施“秸秆处置5+1模式”,加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推进力度,对剩余秸秆开展无害化处置。
五、凡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按照《吉林省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八、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10、0433-885280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汪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