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广播电视台
  • 客户端下载

职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费 企业是否担责

时间:2019-04-19 15:01:09 来源:吉林汪清新闻在线

分享到:


       

       自汪清县社保局向全县未参保企业发出《参保缴费通知书》后,许多企业前来咨询办理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其中有很多企业提出职工主动放弃参保缴纳社保费,这种情况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企业提出的问题,县社保局为方便企业理解将其形成案例进行说明: 

       2015年6月,王某进入某餐饮企业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由于工资少,王某不愿意缴纳几百元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双方签订协议书,王某同意就职期间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参保并缴纳社保费,并且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2016年6月,王某因合同到期离职,王某离职后以公司未为其在职期间申报缴纳社保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协议书,王某是在不受强迫前提下自愿放弃,并且承诺不以此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案例答复如下:

1、作为企业职工,如果像王某一样自愿放弃参保缴纳社保费,这样的承诺是否合法有效呢?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以上法律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强制的法定义务。职工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该协议即使不是受欺骗或者胁迫之下签订的,仍然是无效的。

2、事后职工是否有权让单位补缴社保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如果职工以企业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起诉讼,企业依然要为该职工缴纳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用。不仅如此,企业还面临着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要充分了解,以协商形式放弃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规避缴费义务,在职工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义务,反而会承担行政处罚、追缴滞纳金及被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风险。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