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彻底整顿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及《关于加强吉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吉建联发〔2023〕33号)文件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4年5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须实名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2.自2024年6月30日起,全县城乡居民严禁到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由获得配送、安装和安检资质的企业及其持证人员负责充、送、装一体服务。
3.自即日起,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全面开展钢瓶产权转移工作,供用气双方可采取收购、租赁等形式将钢瓶所有权转移至供气企业,广大居民用户应予以配合。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阀管”改造清零行动和高层建筑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行动已全面铺开,广大居民用户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自主更换不合格“阀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用气环境。
汪清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