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们:
近年来,随着农药(肥料)的广泛使用和个别农户环保意识的淡薄,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的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成为农村固废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和治理难点。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农药包装废弃物中的残留农药可以造成环境污染。各位农民朋友在农药使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三次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农药残留。农药(肥料)使用后,要及时收集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赋权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农民朋友们,让我们自觉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共同履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为建设我们美丽健康的家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汪清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5日